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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问答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0日 点击数:

保密知识问答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新《保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保密法》是在信息化条件下的一部比较完备的关于保密工作的法律。为纪念新《保密法》颁布施行一周年,进一步增强全县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观念,特开设本专栏,选登有关的保密法律法规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保密基础知识

1、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新《保密法》第九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⑴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⑵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⑶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⑸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⑺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3、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于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它有三个特征要素:
    ⑴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
    ⑵工作秘密是涉及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
    ⑶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
    “工作秘密”以本机关、单位为拥有主体,由各机关、单位自行制定相应办法,妥善管理,不分等级,其标志尚未统一规定,但习惯上标为“内部”,一旦泄露,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分。

4、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新《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5、如何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

(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

(2)国家秘密的标识“★”;

(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

具体标志的形式为:从左到右:密级+标识★+保密期限。

比如:

“绝密★长期” ——表示该载体为绝密级国家秘密;

“机密★10年” ——表示该载体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十年;

“秘密★6个月” ——表示该载体为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六个月。

如果国家秘密的标志只有密级和标识符★,如“机密★”,不标明保密期限的,即按基本保密期限秘密级十年,机密级二十年,绝密级三十年认定。

对不能标明或无法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如口头信息、还未形成的文件,以及一些设备、物品等,遇到这种情况,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以一定的形式将其密级、保密期限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6、某单位不产生国家秘密,是否就没有保密工作了?

国家秘密不是所有的机关、单位都能产生,有的机关、单位并不产生国家秘密,但是,不产生国家秘密并不等于不需要做保密工作,也不是无密可保了。因为:一是有可能持有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载体;二是工作中可能知悉其他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即使不持有、知悉其他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还会有本单位产生的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因此,仍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7、无权定密的处理办法有哪些?

无权定密的处理办法有:一种是上级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已经定密的,机关、单位在执行时应按该事项已定密级确定。如中央下发的国家秘密文件,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过程中,就该事项再产生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按中央文件的密级确定同等密级,不得擅自改变密级。另一种是机关、单位(包括无定密权的县级机关)产生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而无权确定相应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同时立即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则根据该事项所涉及的业务范围,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涉密载体保密管理

1、涉密载体有哪些种类?

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以及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品。主要有以下几类:

⑴纸介质涉密载体:是以文字、图形、符号等书面形式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介质,如国家秘密文件、文稿、档案、电报、信函、图纸及其他图文资料等。纸介质涉密载体又称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密件”。

⑵磁介质涉密载体:是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的载体,如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软盘和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

⑶光介质涉密载体:是以光信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光盘。

⑷半导体介质涉密载体:是以电子器件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优盘(闪存)、存储卡等。

2、涉密载体管理,应该严禁哪些行为?

新《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3、制作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制作涉密载体包括起草秘密文件、资料和印刷、制作国家秘密载体。

⑴起草秘密文件、资料的过程稿、送审稿、讨论稿、修改稿、征求意见稿,都要严格按照秘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妥善保密,不能随意丢弃。

⑵秘密文件、资料一旦定稿,应当严格履行定密程序,由承办人对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再由定密审核人对承办人拟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审查;然后报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整个过程可以结合办文流程处理。

⑶制作秘密文件、资料应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和编排顺序号。需要委托印刷厂印制的,应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印制。禁止将秘密文件、资料委托非定点单位印制。

⑷印制过程中的废页、废料、残页、残料、校对稿、胶片、胶版等,需要保存的,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应当按规定销毁,不能随意处置,不得作为废品出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人。

⑸使用磁、光、半导体等介质拷贝、刻录国家秘密信息,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定点单位进行,并在适当位置标明密级,不能托交其他社会单位或无关人员刻录、制作。

⑹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承办人员及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多制、私留涉密载体。

4、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⑴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在办公室或专门阅文室进行;确需在其他场所阅读和使用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⑵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涉密载体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载体的去向。

⑶涉密载体阅读、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保密室或机要室,不得横传,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不得私自留存涉密载体。

⑷不得擅自复制、摘录、摘抄涉密文件、资料内容。

5、保存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⑴涉密载体必须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文件保密柜内保存。绝密级涉密载体应当专库专柜保存。

⑵离开办公室时,应当将涉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并关锁门窗。

⑶个人因公持有的涉密载体,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退。严禁个人持有和私自保存涉密载体。

6、销毁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⑴涉密载体是否销毁由机关、单位决定,并由专人负责。

⑵决定销毁的涉密载体,应进行清点登记造册,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⑶销毁涉密载体,应严密封装,由专人押送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涉密载体销毁单位销毁。

⑷严格禁止将拟销毁的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转送他人。

7、个人能保存和销毁涉密载体吗?

涉密载体不属于私人物品,不能由个人私自保存和处理。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由个人暂时使用的涉密载体,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及时交还机关、单位保密室保存。

参加涉密会议领取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会后应交机关、单位保密室保管,个人不得私自持有。

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因离休、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应将个人使用和管理的涉密载体全部清理退还原工作单位。

个人不能私自销毁涉密载体。

 

三、使用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

1、什么是涉密计算机?什么是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运用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功能,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通常称为涉密计算机。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主要是指用于记录、存储、拷贝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硬盘、软盘、磁带、光盘、优盘、存储卡等磁、光及半导体介质载体。

2、使用涉密信息系统,应该严禁哪些行为?

新《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3、涉密计算机为什么不能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外围设备?

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网卡等都是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这些设备与计算机之间是通过无线方式连接的,处理、传输信息的信号安全暴露在空中,无关人员可以通过相关技术设备接收这些信号,并作信号还原处理。因此,涉密计算机不能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外围设备。

4、涉密计算机为什么不能连接互联网?

互联网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网络空间,不能给用户提供安全保密保障。如果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就容易被境外情报机构通过互联网植入特种“木马”等间谍窃密程序,进行非法攻击和远程控制。一旦攻击成功,攻击者就会像操作自己的计算机一样,操作被控制的涉密计算机,任意窃取涉密信息。此外,涉密计算机还可能会感染计算机病毒,使存储、处理的信息遭到恶意破坏。

5、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为什么不能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就等于把涉密信息放在完全开放的环境里,随时都可能被人获取。互联网早已成为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获取别国信息的重要途径。境外的一些情报机构为便于从互联网上获取涉密信息,通过多种窃密手段,如“嗅探”技术等,将“木马”窃密程序植入与互联网相连的计算机,进行网上窃密活动。互联网也是传播计算机病毒的主要途径。因此,不能在与互联网连接或连接过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6、为什么不能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登载涉密信息?

政府门户网站是供政府信息公开使用的网络平台,是政府面向社会的信息窗口。政府门户网站是与互联网相连接的开放信息网络,在政府网站登载涉密信息,实际上是将不能公开的涉密信息公开发布。

7、移动存储介质为什么不能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极有可能使涉密计算机被植入间谍窃密程序或感染计算机病毒。以优盘为例,如果优盘插入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并被植入特种“木马”间谍程序,当该优盘插入涉密计算机时,在无任何操作和显示的情况下,优盘内的间谍程序会自动按照预先的设计,将涉密计算机中的全部信息复制到优盘中隐藏起来,同时还会将间谍程序自动复制到涉密计算机中。当该优盘再次插入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时,间谍程序就会迅速将优盘上的涉密信息自动发送到互联网上的指定邮箱,窃密就可以获取涉密计算机上的全部涉密信息。

 

四、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泄露国家秘密有什么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的泄密行为将会受到哪些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新《保密法》中规定的违反哪些行为会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泄露国家秘密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确定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35种渎职和7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的立案标准。其中,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进一步细化。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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